本课程是法学专业十六门核心课程之一,在法理学与部门法学课程之间起到桥梁纽带作用——既是对法理学课程中所涉及的主要一般理论的直接具体化,也是通过对宪法知识的了解和掌握为后续部门法学课程学习奠定必要基础。主要讲授:宪政的基本理论——宪法的概念、本质、特征、分类、作用、价值,宪法的基本原则,宪法的形式和结构,宪法的创制,宪法的实施,宪法与宪政,宪法的产生和历史发展;中国宪法规范的基本内容——国家性质、国家形式、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选举制度、国家机构、政党制度等。 通过本课程教学,使得学生在掌握宪政基本理论和中国宪法制度等内容基础上,明确宪法作为国家根本大法在整个法律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增强遵守宪法、维护宪法的自觉性和作为国家主人翁的责任感,初步养成正确的宪法思维和宪政意识,为学习其他部门法学奠定基础。 要求学生较为全面认识和掌握宪法的概念、本质、特征、分类、价值、作用,宪法的基本原则,宪法的形式和结构,宪法的创制和实施,宪政及其与宪法的关系等宪法基本理论,并能应用宪法的一般理论来进一步了解宪法的产生和历史发展,认识和把握中国宪法规范的基本内容(国家制度、国家形式、国家机构、选举制度、政党制度、公民基本权利和基本义务等等),由此加深对中国宪政建设认识和了解。